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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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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0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