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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49號 原   告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 被   告 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 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