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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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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鼎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梅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 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所訂合夥契約有無效原因,而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合夥之出資。該合夥契約第20條約定:本合 約如有爭訟,各合夥人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見本院卷第23頁);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