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陳榮宗即展季工程行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682,310
元,又被告為私法人,其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具狀載明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號
,有民事
答辯狀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1-33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