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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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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陳榮宗即展季工程行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682,310 元,又被告為私法人,其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具狀載明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號 ,有民事答辯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3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