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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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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品蓁 
              林為忻 
被      告    昰富開發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石東賓 
被      告    許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𣆞富開發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昰富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