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立凱
被 告 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林秀蓮
主 文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宣示
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3日
宣判,茲因兼
被告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金榮於言詞辯論前將戶籍遷移至戶政事務所,而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