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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8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被   告 辰宇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然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4,570,886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 尚不足45,842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以裁定命 其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5 日送達至原 告送達代收人處,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 卷可憑(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181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 ,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至39頁), 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