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2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志成
被 告 富美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田錦城
被 告 葉桂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富美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美盛公司)、田錦城
、葉桂香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富美盛公司邀同被告田錦城、葉桂香擔任連帶
保證人,
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20萬元,
約定借款期限自108年5月30日起至113年5月30日止,利率
按
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下稱原告二年
期定儲機動利率)前二年加計加碼年率1.885%,第三年起(
即110年5月30日起)按原告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
率1.985%(下稱借款利率)機動計息;分60期,依年金法按
月於每月30日攤還本息。
㈡富美盛公司
嗣復邀同連帶保證人被告田錦城、葉桂香於109
年8月31日簽訂增補約據,經原告同意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展
期至114年5月30日,並就剩餘本金3,588,222元自109年7月
30日至110年7月30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至
114年5月3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攤還本息。
㈢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5條約定,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
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
金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
(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
約金之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
固定計算。又原告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於109年3月23日調整
為0.845%。
㈣富美盛公司除繳納至110年1月30日之應繳利息(當期利息係
計收至110年1月29日,是日本金餘欠3,588,222元)外,即
均未再依約還款,雖經原告於110年6月23日通知被告請於7
日內繳款,
惟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遂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
第11條第2項第1款約定,對本借款於110年8月3日視為全部
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
迭經催理,惟
迄今仍未獲償。又被
告田錦城及葉桂香等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被告富美盛公
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
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㈤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88,22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放款借據、一般放款
暨保證業務
明細登錄卡、增補約據、牌告利率查詢、放款客戶歸戶查詢
單、放款催收查詢單等件影本各1份;放款全部查詢、催繳
函及交寄函件存根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與郵件投遞查詢
資料影本兩份等件為證,
核無不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
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系爭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588,2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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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
期間及方式 │本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新臺幣)│ │ │
├─────┼──────┬─────┼────────┬─────────┤
│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自110 年1 月│年息2.73% │自110 年2 月28日│ │
│ │30日起至110 │(0.845%+│起至110 年5 月29│ │
│ │年5 月29日止│1.885%=2.│日止,按左列利率│ │
│ │,按右列利率│73%) │10% 計算 │ │
│ │計算 │ │ │ │
│ ├──────┼─────┼────────┼─────────┤
│ │自110 年5 月│年息2.83% │自110 年5 月30日│ │
│3,588,222 │30日起至110 │(0.845%+│起至110 年8 月2 │ │
│元 │年8 月2 日止│1.985%=2.│日止,按左列利率│ │
│ │,按右列利率│83% ) │10% 計算 │ │
│ │計算 │ │ │ │
│ ├──────┼─────┼────────┼─────────┤
│ │自110 年8 月│年息3.83% │自110 年8 月3 日│自110 年8 月30 日 │
│ │3 日起至清償│(0.845%+│起至110 年8 月29│起至清償日止,按左│
│ │日止,按右列│1.985%+1%│日止,按左列利率│列利率20% 計算 │
│ │利率計算 │=3.83%) │10% 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