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287號
原 告 趙玲珠
陳秀美
共 同
被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榮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2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