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聖勻
共 同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吉莨
被 告 曾宗德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昇億,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
嗣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楊志雄,有
委任狀、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憑,
爰裁定命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