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以上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申邦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4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3,734元(捌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