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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7號 被   告反訴原告 北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雪香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忠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 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請求 反訴被告返還新北市○○區○○路○○○ 巷○○號房屋大門鑰匙電子 遙控器3 副、前門鑰匙遙控器3 副、2 樓房門鑰匙電子遙控器2 副(下稱系爭鑰匙遙控器),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不 當得利共新臺幣(下同)784,000 元,其請求返還系爭鑰匙遙控 器之訴訟標的,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的客觀價額無從認定,應認該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萬元,附帶請求部分則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