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7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北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雪香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永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忠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
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請求
反訴被告返還新北市○○區○○路○○○ 巷○○號房屋大門鑰匙電子
遙控器3 副、前門鑰匙遙控器3 副、2 樓房門鑰匙電子遙控器2
副(下稱
系爭鑰匙遙控器),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
不
當得利共新臺幣(下同)784,000 元,其請求返還系爭鑰匙遙控
器之訴訟標的,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的客觀價額無從認定,應認該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萬元,附帶請求部分則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