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7,9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反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17元(計算式:9,915元+2萬6,002元=3萬5,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