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9號
原 告 恆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
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萬3,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1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7,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提出
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