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2號
原 告 王月珠
訴訟
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金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張秀琴
被 告 新泰山生活廣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專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經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以民事追加
訴之聲明狀為訴
之變更追加,依原告變更後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