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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2號 原   告  王月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金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張秀琴 被   告  新泰山生活廣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專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為訴 之變更追加,依原告變更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