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537號
上 訴 人 佰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325頁)
可憑。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且稱決定不繼續上訴故不會繳納
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329頁)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