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597號
原 告 宇鳴國際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宇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2,56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