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
上 訴 人 逸龍創國際有限公司
被
上 訴 人 TSUKASA KOREA LTD.
上列
當事人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5,850.72元,依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訴時之玉山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14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571,639元(計算式:55,850.72元×28.14元=1,571,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