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原 告 陳正輔
訴訟
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被 告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105年4月6間簽立合作興建房屋
契約書(下稱
系爭合建契約),因被告違約使用原告所有土
地、拒不交付合建房屋鑰匙、遲不修繕房屋瑕疵,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損害
等情,而兩造於系爭合建契約第21條已約定:
「雙方如有違約爭議未能和平協調解決而產生訴訟,雙方同
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4頁
)等語,依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