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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原   告 陳正輔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5年4月6間簽立合作興建房屋 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因被告違約使用原告所有土 地、拒不交付合建房屋鑰匙、遲不修繕房屋瑕疵,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損害等情,而兩造於系爭合建契約第21條已約定: 「雙方如有違約爭議未能和平協調解決而產生訴訟,雙方同 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4頁 )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