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
法律關係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
第1 項各有明文。又
前揭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
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本於
兩造簽訂之「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
合作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因
執行系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
足憑(司促字卷第31頁
),
堪認兩造間就本件
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自當受
上
開契約
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
拘束;復審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
實,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按諸
首揭法條規
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
先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原
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