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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助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 第1 項各有明文。又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 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 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因 執行系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足憑(司促字卷第31頁 ),認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自當受上 開契約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復審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 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按諸首揭法條規 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 先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原 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