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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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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想不到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婷渝 被   告 潘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議,則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19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