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想不到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婷渝
被 告 潘厚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依法聲明
異議,則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19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即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