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乙靖
被 告 林俊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其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並依此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8
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正其客觀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本件
原告之訴即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