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原 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葉家馨律師
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葉枚耕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張嘉容律師
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次序9
被告葉枚耕之
執行費新臺幣伍仟零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9被告葉枚耕之執行費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