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8號
原 告 俞秉澤
訴訟
代理人 鄧啟宏
律師
被 告 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媛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尚未繳納
裁判費。第三
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1617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110 年度司
執全字第255 號
假扣押執行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在新北市
○○區○○路○○○ 號1 、2 樓
查封之14項動產(下稱系爭動產,
即原告
所稱:本院110 年11月10日新北院賢110 司執志字第1161
72號函附表所示動產)」部分之執行程序,且被告於系爭強制執
行事件主張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又原告主張其
係以300 萬元受讓牙醫診所經營權及店內營業設備時取得系爭動
產
所有權,扣除房屋租賃押租保證金26萬元後,餘額為274 萬元
,高於被告之債權額200 萬元甚多。是
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應僅為200 萬元,
爰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