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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8號 原   告 俞秉澤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媛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第三 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1617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110 年度司 執全字第255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在新北市 ○○區○○路○○○ 號1 、2 樓查封之14項動產(下稱系爭動產, 即原告所稱:本院110 年11月10日新北院賢110 司執志字第1161 72號函附表所示動產)」部分之執行程序,且被告於系爭強制執 行事件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又原告主張其 係以300 萬元受讓牙醫診所經營權及店內營業設備時取得系爭動 產所有權,扣除房屋租賃押租保證金26萬元後,餘額為274 萬元 ,高於被告之債權額200 萬元甚多。是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應僅為200 萬元,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