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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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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周朝龍
訴訟
代理人
黃意文
律師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秀珠
吳幸修
蔡倍亦
簡自強
李如儀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宣示
辯論終結
,並定於111年4月8日
宣判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