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4號
原 告 臶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郁涵
訴訟代理人 張冠斌
被 告 賴舒倩
賴舒韻
賴秉龍
賴秉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補字第167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89-95 頁),是於同年11月22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惟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
足
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