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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4號 原   告 臶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涵 訴訟代理人 張冠斌 被   告 賴舒倩       賴舒韻       賴秉龍       賴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補字第167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89-95 頁),是於同年11月22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 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 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