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 告 偉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明(已歿)
被 告 陳憶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宣示
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3 月25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