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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   告 偉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明(已歿) 被   告 陳憶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3 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