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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0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      告  美事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睦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55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83-87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