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煒翔
送達代收人 陳雍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