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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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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王怡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芷均、莊振坤、第一化粧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翁芷均、莊振 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翁芷均、莊振坤之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