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齊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美樂帝國際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觀諸兩造所締結之松江 愛藝所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1條第2 項約定合意管轄, 其載明:「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則兩 造就系爭工程請求給付工程款所由生之相關訴訟,屬因工 程合約所生之款項糾紛與爭議,衡諸兩造簽訂系爭工程合約 之真意,兼衡系爭工程之地點亦位於臺北市等節,自應由其 等間締結之系爭工程合約書所合意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殆無疑義。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