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齊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美樂帝國際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觀諸兩造所締結之松江
臻愛藝所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1條第2 項約定
合意管轄,
其載明:「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
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則兩
造就
系爭工程請求給付工程款所由生之相關訴訟,
乃屬因工
程合約所生之款項糾紛與爭議,衡諸兩造簽訂系爭工程合約
之真意,兼衡系爭工程之地點亦位於臺北市等節,自應由其
等間締結之系爭工程合約書所合意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
殆無疑義。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