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創義咖啡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村
被
上 訴人 洪靜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93 號返還
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12,79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