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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創義咖啡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村 被 上 訴人 洪靜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93 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12,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