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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景清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易儲居企業有限公司等   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5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715元(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