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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黃沛婕 被   告 吳庭堯       吳思慧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園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4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39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於同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