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黃沛婕
被 告 吳庭堯
吳思慧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園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
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4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39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於同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
,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
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