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歐陽宇莉
被 告 萬用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世偉
被 告 高良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萬用興業有限公司、邱世偉、高良川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
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本金、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9,31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萬用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萬用公司)、邱世偉、高良川
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萬用公司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邀同被告邱世偉、高良
川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下稱
系爭
契約),約定於融資額度新臺幣350 萬元或等值外幣(即美
金11萬元)額度內,得向原告借款。
嗣萬用公司先後於108
年8 月30日、108 年9 月16日提出撥款申請書,於如附表編
號1 至4 所示之
期間向原告借貸美金33,382元及33,330元,
約定年息依(2 M LIBOR +2.6 %)/0.946 與(2MTAIFX3
+2.3 %)/0.946 取高者計收,故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
借款之年息均依(2M LIBOR+2.6 %)/0.946 計算,附表
編號1 、2 借款年息為5.0165%,附表編號3 、4 借款年息
為4.9939%;並約定融資已到期或雖未到期,但經原告通知
還款後,仍未立即償還本息時,應繳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遲延利息依應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外幣以原約定利率加2.5
%計收,違約金自遲延之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
按上述
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述利率20%計付
;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
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萬用公司
自109 年10月30日起即未清償本息,
迭經催討未果,目前尚
積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而邱世偉、高良川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萬用公
司、邱世偉、高良川應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萬用公司、邱世偉、高良川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進口物
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
暨保證書、印鑑約定書/ 授權書、
撥款申請書、授信餘額明細表、放款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41、85至8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因此,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判決如主文。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表:
┌─┬─────┬─────┬──────┬────────┬─────────┐
│ │ │借款期間(│被告應連帶給│遲延利息 │違約金 │
│編│借款金額 │借款日至到│付之欠款本金├────┬───┼───┬─────┤
│號│(美金) │期日) │金額(美金)│ 年 息 │起
迄日│起迄日│計算方式 │
├─┼─────┼─────┼──────┼────┼───┼───┼─────┤
│1 │33,382元 │108 年8月 │13,091.75元 │7.5165%│109 年│109 年│逾期6 個月│
│ │ │30日至110 │ │(計算式│10月30│11月30│以內者,按│
├─┤ │年3月22日 ├──────┤:5.0165│日起至│日(原│左列利率10│
│2 │ │ │19,637.60元 │%+2.5 │清償日│告誤載│%計付;逾│
│ │ │ │ │%) │止 │為同年│期超過6個 │
├─┼─────┼─────┼──────┼────┤ │月31日│月部分,按│
│3 │33,330元 │108 年9月 │13,332.00元 │7.4939%│ │,應予│左列利率20│
│ │ │16日至110 │ │(計算式│ │更正)│%計付。 │
├─┤ │年3月22日 ├──────┤:4.9939│ │起至清│ │
│4 │ │ │19,998.00元 │%+2.5 │ │償日止│ │
│ │ │ │ │%) │ │ │ │
├─┼─────┼─────┼──────┼────┴───┴───┴─────┤
│合│66,712元 │ │66,059.35元 │ │
│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