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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揚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