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路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揚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