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 告 塏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邦富
被 告 王惠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 萬2698元;及自民
國110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47
8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868956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59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
甲類第13期債票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7
8 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9 萬元及
附表一所示
遲延利息、違約金,
嗣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
變更其聲明如後述。核原告所為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
場,核無
民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的主張
(一)被告塏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塏燁公司,與王邦富、王惠
櫻合稱被告,分則逕以姓名及公司簡稱稱之)邀同王邦富
、王惠櫻為連帶
保證人,於106 年6 月8 日與原告簽訂授
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額度300 萬元內,保證人願負連帶
清償責任。塏燁公司106 年6 月12日及106 年7 月14日分
別向原告借款,合計300 萬元。108 年6 月28日借款屆期
時辦理展期,109 年6 月24日屆期時已償還33萬元,並再
度辦理展期至109 年12月12日,109 年12月12日屆期時合
計償還18萬元,
惟未再清償本金及利息,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原告於109 年12月29日對被告催告,惟被告均置
之不理。原告於109 年12月31日抵銷塏燁公司存款63萬
7488元及379 元,另被告109 年12月28日至110 年6 月28
日分期支票7 張,每張面額3 萬元,共計21萬元,經原告
於110 年8 月24日沖償相關訴訟費用、違約金、利息及本
金後,尚有本金178 萬269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之。
(二)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8 萬2698元,及附表二所示利息、
違約金
2.原告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
第13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的答辯
被告均有按時繳納利息,原告不應該收取違約金。並為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
行。
四、本院的判斷
原告主張塏燁公司向其借款,由王邦富、王惠櫻擔任連帶保
證人,目前尚積欠附表二所示本金、利息
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且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
戶帳號資料查詢單、109 年6 月1 日至110 年2 月18日我國
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表、貸款
本息攤還表、票據明細表、授信往來明細表、抵押通知函
可
證,
堪信屬實。被告雖爭執違約金部分,然依放款戶帳號資
料查詢單
所載,被告最後一次按期繳款日為109 年11月24日
,被告既未舉證證明該日之後其尚有按期清償,依
兩造簽立
之授信共通條款第3 條約定,原告自得請求如附表所示違約
金。是被告關於違約金所辯,
難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附表二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並依聲請定相當
擔保金宣告准為或免為假執行,且命敗
訴之被告連帶負擔訴訟費用,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一(原告原本的聲明)
┌──────┬───────────┬─────────────┐
│
債權本金即請│利息 │違約金計算
期間及方式 │
│求金額 ├──────┬────┼──────┬──────┤
│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6 個月│逾期超過6 個│
│ │ │(年息)│以內部分按利│月部分按利息│
│ │ │ │息利率10% │利率20% │
├──────┼──────┼────┼──────┼──────┤
│186 萬7500元│自109 年11月│4.34478%│自109 年12月│自110 年6 月│
│ │25日起至清償│ │25日起至110 │25日起至清償│
│ │日止 │ │年6 月24日止│日止 │
├──────┼──────┼────┼──────┼──────┤
│62萬2500元 │自109 年11月│4.34478%│自109 年12月│自110 年6 月│
│ │25日起至清償│ │25日起至110 │25日起至清償│
│ │日止 │ │年6 月24日止│日止 │
└──────┴──────┴────┴──────┴──────┘
附表二(原告變更後的聲明)
┌──────┬───────────┬─────────────┐
│債權本金即請│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求金額 ├──────┬────┼──────┬──────┤
│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6 個月│逾期超過6 個│
│ │ │(年息)│以內部分按利│月部分按利息│
│ │ │ │息利率10% │利率20% │
├──────┼──────┼────┼──────┼──────┤
│133 萬7024元│自110 年8 月│4.34478%│(空白) │自110 年8 月│
│ │25日起至清償│ │ │25日起至清償│
│ │日止 │ │ │日止 │
├──────┼──────┼────┼──────┼──────┤
│44萬5674元 │自110 年8 月│4.34478%│(空白) │自110 年8 月│
│ │25日起至清償│ │ │25日起至清償│
│ │日止 │ │ │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