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