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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宗 


被  上訴人  黃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2年1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