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反訴原告 游沈芳
訴訟
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反訴被告 富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謀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