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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反訴原告  游沈芳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反訴被告  富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謀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