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游璨蓬
複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被 告 游輝廷
游智翔
黃志彰
曾文胤
曾文立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上九人共同
被 告 游惠芬
游博欽
王得蓉
游義德
游義萬
游美麗
游美鳳
簡月英
簡月麗
游林月娥
游俊渙
吳俊玲
游家瑋
游家華
游俊鈞
游宗貴
游鈺真 現所在不明(公示送達)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游智翔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31104分之449、同前段464號土地應有部分324分之5,
贈與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7至19頁),原告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原告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
惟本件因當事人多人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
爰裁定命原告為被告游智翔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又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本質雖為
非訟事件之性質,惟訴訟進行中,原告與被告
乃對立之兩造,原告雖經本院准予為游智翔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於游智翔脫離訴訟後,僅為
上開游智翔應有部分實質上歸原告所有,原告仍基於
原告之訴訟地位行使訴訟權,
而非同為原告及被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