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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游璨蓬 複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被 告 游輝廷 黃志彰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被 告 曾文立 曾文胤 上 十 人
被 告 游惠芬 被 告 游博欽 游士漢
王得蓉 游義德 游義萬 被 告 游美麗 游美鳳 簡月英 簡月麗 游林月娥 游俊渙 吳俊玲 游家瑋 游家華 游俊鈞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游宗貴 游鈺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系爭462地號土地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欄;編號6、9、10之「系爭464地號土地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欄記載,應更正如 本件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附表一:共有人分割前之應有部分比例及 兩造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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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