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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荃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被   告 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契 約,核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案件。經查,原告起訴狀 所載被告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新北市○○區○ ○路○○○ 號13樓」,被告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 「新北市○○區○○路○○○ 巷○ 號3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存卷可稽,經核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原告復 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綜上所述,本院自屬 無管轄權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