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荃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謝時民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被 告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被 告 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契
約,核
非民事訴訟法所定
專屬管轄案件。
經查,原告
起訴狀
所載被告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新北市○○區○
○路○○○ 號13樓」,被告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
「新北市○○區○○路○○○ 巷○ 號3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存卷
可稽,經核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原告復
未敘明本院有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
綜上所述,本院自屬
無管轄權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