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徐黃綠雲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
兩造均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徐常平、徐黃綠雲因本訴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反訴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