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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
勞訴
字第16號
原 告 蔡孟忠
訴訟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芠心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媛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鑑定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機關及鑑定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