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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鍾秀兒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仁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