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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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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鄭秋琴       鄭淑玲       羅金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文裕       江靜頤 被   告 陳文勲       曾景煌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鎮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俊典       江浚宏 被   告 黃玉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信豐 被   告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