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林月里
謝文聰
謝素珍
謝素敏
謝素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萬2,4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