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國裕
上 訴 人 李榮基
被 上訴 人 蔡雅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人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8,518 元;上訴人李榮基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