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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上 訴 人 李榮基 被 上訴 人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518 元;上訴人李榮基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