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北極真武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被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被   告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 。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