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北極真武廟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東
被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被 告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
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3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